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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9日,红星新闻《男子入室砍人被反打致死 法院:反打者防卫过当》一文报道,因年轻时与村民郭三祥存在纠葛,61岁的内蒙古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村民王生娃,凌晨4点潜入郭三祥家中,对其头部连砍三斧,被郭家女婿王铁柱、亲戚王玉成发现后,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,最后反被二人打死。法院一审、二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。
从维护社会治安角度考虑,凌晨4点潜入他人家中,即使不是为了害命,仅为谋财,被房主打死也是活该。我并非冷血。我这样思考问题,知道肯定会遭到一批“伪君子”的乱喷,但我还是要坚持自己的观点。要知道,如今频繁发生小偷夜晚潜入居民家中,被发现后甚至动狠,强奸、杀人的案件也没少发生。如果有夜间潜入他人家中将“格杀勿论”的法条,小偷就不敢入室偷盗,就可以让“好人”活得安全。因此,从法律上规定“格杀勿论”擅自入室的“无良之徒”,不但不会增加死亡人数,还可以有效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。
就该案而言,司法鉴定认定伤者郭三祥的面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。如果当初不被王玉成发现,王生娃会不会继续施暴,最终砍死郭三祥?因此,一审认为,王生娃“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,将其面部砍伤,属于故意伤害”就值得商榷了。按理说,死者王生娃若有财产,其继承人理应对郭三祥实施身体和精神赔偿,才能匡扶正义。
值得关注的是,一审、二审也都认定“王铁柱、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,本属于正当防卫。但在防卫过程中,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,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属于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减轻处罚”。这就十分荒唐了,两人分别被判10年和7年刑期,哪里有“减轻处罚”的痕迹?
笔者认为,王铁柱、王玉成的整个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,其理由有二:一是入室行凶者王生娃对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,并惊动王玉成后,并没有逃离现场,而是躲在阴暗角落里,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二踢脚炮,点燃扔了出来炸人,还手持木棒打人,王铁柱夺过木棒进行反击,确实与“昆山龙哥反杀案”相似。
二是王铁柱、王玉成并没有置王生娃与死地,仅仅是为了消除其伤人的能力。王铁柱和王玉成黑暗中因为看不清砍人者手中武器,反击是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,他们用木棒、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,只是为了确保家人的安全。而王生娃是在身体多处受伤后,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。值班医生称“在医疗时王生娃自己承认砍伤郭三祥,之后被其家人用棍子殴打”,也说明王生娃当时受伤害的程度并不是过于严重。
此外,如果将赢得社会普遍赞誉的“昆山反杀案”处理结果作为判例,王铁柱、王玉成的行为无疑也属于并未超越限度的正当防卫。我在《昆山反杀案激活“无限防卫权”,意义重大》一文中写道:昆山反杀案激活“正当防卫权”带来的更深远影响,还在于为今后类似的案件当“判例”。今后类似案件如果能参照该案处理,将极大地震慑那些动辄就伸出“粗胳膊”甚至拿出凶器行凶的“狠人”,逼着他们学会“君子动口不动手”。届时,民众的安全感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提升。
如今看来,“昆山反杀案”处理结果并未成为判例,但内蒙古高院的这个二审判决,明显与当前司法环境极不相称。因为就在前天,最高法表示“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,鼓励正当防卫”。随后,检察日报发表《面对不法侵害正确的防卫姿势不该只是跑》,以示对国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支持。
我相信最高法这一表示和检察日报的文章,都明白无误地释放出了一种支持正当防卫的强烈信号。我曾评论:再不鼓励正当防卫,中国人的“太监性格”就会急剧被发扬光大,而社会正义感急剧下滑。虽然不能完全学美国某些州“不退让法”那么旗帜鲜明,但也不能过多使用“和稀泥”的“防卫过当”。多一例“正当防卫”,就会少百例、千例暴力伤人。
因此我还要坚持呼吁,司法机关应该放宽对“正当防卫”的认定标准。只有鼓励更多的国人敢于反抗,才能有效减少社会欺凌、霸凌现象,坏东西才会收敛,暴力冲突才会减少,好人才会有更好的生存空间。在此我要呼吁内蒙古高院,改判王铁柱、王玉成无罪。
作者/周蓬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