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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,经过一周的曲折厘清之路,终于迎来真相。依照公交车内的监控显示,之所以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道路中心实线,与道路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、冲上路沿、撞断护栏坠入江中,是因为“乘客和司机”发生激烈争吵并互殴导致的。依照相关法律条款,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涉嫌犯罪。
对于这样的事实真相,看起来貌似不值一提,两个人的争执,让一车人陪葬,这着实令人感到气愤。虽然,从悲剧的的角度上审视,他(她)们(争吵的司机和乘客)也是“受害者”,可与此同时,他(她)们(争吵的司机和乘客)更是“施害者”。
坦白讲,人与人争吵不可怕,互殴也不怕,只要不在公共场所中进行,不危及他(她)人的安危,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对峙,想必,也只是个人的“私德问题”和“方式问题”。两个人就算互相斗殴致死,那也是两个人的问题。从本质上讲,虽然也是悲剧,但概念和影响却不一样。
两个人争吵和互殴,出现人命问题,起码在责任上属于自作自受。但是,在“命运共同体”(公共场所)中争吵和互殴,就会让别人跟上一起受难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除却司机和乘客,那些一同扎入江中的乘客们,真的是很无辜。他(她)们只是正常出行,就被一场飞来横祸彻底吞噬,而这也正是舆论上较为关注的问题。
于此,在这样一件公共事件中,我们又会发现一个新物种:“公共垃圾人”。这种概念的提法,是缘于通常人们谈到的“垃圾人”而言的。过去,人们谈“垃圾人”,是指一些戾气无常,行为粗暴的人,而“公共垃圾人”是指个体上来看或许没什么问题,但是放到公共场域中,却显得很可恶。
如一手制造出“公交车坠江事件”的司机和乘客,就应该是这样的角色。他(她)们的争吵如果放到其它情境下,只能算作“飞扬跋扈”。但是,当他(她)们其中一人掌握“公共安全”的时候,一切的标准就瞬间变了。无论是司机自己不遵守安全驾驶的规则,还是受到外界的干扰迫使驾驶失控,都属于一种严重的危害“公共安全”。
于此,就“公交车坠江事件”,我们对“公共垃圾人”进行一下“抄检”。很多人觉得,如果起争执的司机和乘客也遇难,追逐法律上的责任似乎就没什么意义。这种看法是基于起争执的“司机和乘客”本身而言的。但是,从社会普遍性上讲,就算制造悲剧的人已经死掉。但是,法律对于事情本身的认定还是要搞清楚。
否则,无辜遇难的死者可能就真的白死了。尤其,在公共事件中,无论事情怎样复杂,都要将脉络搞清楚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人们早前对于“女司机的误会”也是基于这种原因。舆论虽然直接惩治不到悲剧的制造者,但却都希望“公共垃圾人”受到应有的审判。
并且,这种“审判”不是简单的追责问题,更多是为社会新常态提供一种新秩序。而这也就是为何,即便制造悲剧的司机和乘客已经遇难,也不妨碍继续对他(她)们进行法律层面的追责。只有这样,作为社会上的更多人,才能认清公共场域里,该如何克制自己的坏情绪,该如何保护自己,也不伤害别人。
从这个层面上而言,追责的意义就很明显的凸显出来。当然,一般来讲,追责的意义在于赔偿和惩治,整个过程是主动的,正义的,情绪的。可就法律追责来讲,更在乎的是程序上的,行为上的,至于犯罪者是否活着,并不是最重要的环节。
这实际上,与过去人们谈到的“耻辱柱”有相同的逻辑。我们虽然不能把起争执的司机和乘客绑到耻辱柱上,但是他(她)们的“垃圾行为”肯定是要钉上去的。于此来看,后续的追责依旧是意义很大。因为,有太多“公共垃圾人”不知死活,一方面他(她)们不尊重别人,另一方面他(她)们也不爱惜自己。
所以,在很多情况下,他(她)们就是一个行走的“丧门星”。除却燃烧自己,也同时燃烧别人。看到很多人,在事件之后提出很多“自救的方式”。坦白讲,遇到这样的“公共垃圾人”,有时候只能怪命运不济。事实上,如公交车坠江事件,就算是会游泳的人,逃生概率也不大。
因此,在公共场域中,如果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制约,仅靠自保自救真的会显得羸弱不堪。我们可以确信,制造悲剧的司机和乘客,也肯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促成悲剧。但是,当死亡逼近的时候,或许他(她)们已经来不及后悔。
很多人就事实争论,有谈到公交司机不容易的,有谈到乘客乘车不受尊重的,总的来讲都是在极端的行为中找辩驳的理由。可是,这种辩驳真的很没用,甚至,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事件的真相。说到底,再怎么不容易,也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,这是个体在公域中活动的基本认知。
所以,对于这场“公共垃圾人”之争,无论制造悲剧的“垃圾人”活着还是遇难,都要从根本上厘清其中的行为责任。只有如此,长时间的搜救,被误解的女司机,才显得相对平衡一些,要不然就因为“施害者”遇难就不再追究程序上的责任,那么这一切就显得更加虚妄。所以,耻辱是耻辱者的墓志铭“没毛病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