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求爱不成跳江死,亲属凭啥索赔80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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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蓬安:男子求爱不成跳江死,亲属凭啥索赔80万?

12月24日,华商报《男子求爱不成跳江 家属起诉女生及其男友索赔80万》一文,再次展示了一个典型的“死人就有理”案例。该文报道,陕西省石泉县男子小王求爱不成,跟踪骚扰女生小青,纠纷中被小青踢了一脚,小王就威胁跳江,小青回应“你跳嘛,你跳嘛”。小王果然就跳了,跳了就死了。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,要求小青和其男朋友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。

男子求爱不成跳江死,亲属凭啥索赔80万?

近期,“无厘头”的索赔案件不断被曝光。几天前,北京青年报《小偷偷电瓶被电死 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且1分不能少》一文火爆网络,人们纷纷指责法院调解“车主赔偿5万块钱精神损失费”有违公平,逼得法院出面辟谣,称未受理过该案。

昨天看到《杭州两大妈吵架一方被"气死" 另一方被判赔7万元》一文,我发了一条微博,质问谁说“气死人不偿命”?引来多名律师惊讶地问我“哪个法院?”

而“女子出租屋溺亡 家属向房东索天价补偿”一案,令人感觉有些人为了钱而不需要脸面了。该案说的是近日一名女子在上海闵行一出租屋内意外溺亡,法医已初步排除了他杀可能,死因可能是突发疾病。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第二天从湖北老家赶到上海,表示房东必须负责,并列出赔偿清单:承担死者家属在上海的全部食宿费用;担死者孩子到18岁为止的全部抚养费;一次赔偿60万元。

我早上就此写了条长微博:晦气!这名房东实在是倒霉得很。好好的住宅房出租出去,最后里面却死了人,有的地方甚至认为这种房子是“凶宅”,不但随后再难租出去,卖也不那么好卖。除非隐瞒,否则就只能打折销售。

死者亲属这是典型的“不要脸索赔”。既然法医已初步排除了他杀可能,死因可能是突发疾病,那死与房东何干?

死者家属还情绪激动,要求房东必须负责,并“狮子大张口”,要求一次赔偿60万元,这无非是受近年来社会流行的“谁穷谁有理,谁弱谁受助”伦理影响,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令人讨厌的极端程度,甚至催生了“死人就有理”和“一死就赔偿”的不和谐惯例。

我希望上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该案,不要“和稀泥”,再弄出什么“精神补偿费”等花头精,让房东蒙受更大损失。

晚上坐下来仔细看这个问题,认为类似纠纷的处理,司法机关理应本着“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”,房东在这起事件中犯下了多少错,就应该承担多大责任;没有犯错,就不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若司法机关确认房东无责,那么房东不但不该给死者亲属一分钱赔偿(包括人道主义赔偿),还应该考虑反诉死者亲属,索要凶宅赔偿。

就陕西省石泉县的这个案例,我不知道处理此案的公安干警,法院法官是否敢看看网友的留言?有一位网友对该案的分析比较到位:

小青不愿与小王交往,纯系个人自由。每个人都有爱不爱的权利,一个大男人寻死觅活的强迫别人接受自己,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,更不要说以死相逼了。小青“逼”小王跳河,也是彼此之间赌气,并非主观上要置小王于死地,小王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男人,更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。需要注意的是,两者之间的撕扯过程中的语言等肢体动作,是双方的行为,不能因为小王的去世就把帐一股脑算在小青头上,而小青的行为也仅仅是为了摆脱小王的无休止纠缠,并无过错。如果说行为过激的话,小王的偏激行为比起小青有过之而无不及。所以,让小青为脑残买单,太过牵强。

笔者以为,就公安而言,男子小王纠缠女生小青,原本构成治安问题,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,小王的行为本属违法。可小王跳江自杀后,小青却被石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,并处罚款500元。我想让“脑洞”开得再大点,希望能判断出公安处罚该小青的理由,可怎么也想不出来。唉!我的智商还是不够。

而更不可思议的是,法院认为小青对小王的辱骂、刺激性言语,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,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,判被告小青应承担10%的民事赔偿责任,赔小王的父母赔偿70281.90元。

我要问石泉县法院领导,死者小王亲属凭啥索赔80万?

难以理解的是,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我不知道“家在农村,家境贫寒”的小青能不能拿出这么多钱来赔偿小王家?而小王父母拿到这笔钱,今后花起来就不感到惭愧?但可以肯定,如此不论是非的判决多一些,这个社会“讲歪理”的就会更多了。

杂谈社